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免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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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1、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健康监测:放射工作人员需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测,包括身体检查、放射性核素内体测定、射线剂量监测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放射个人剂量档案怎样建立

1、(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针对放射工作人员还必须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我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源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且应当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从业情况、职业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断、职业接触剂量等内容。同时,需保证档案的保密性,只有工作单位和个人本人可以查阅。

5、第六条 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第七条 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tin、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6、第三章 个人剂量管理第十二条 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其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实行《放射工作人员证》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健康监测:放射工作人员需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测,包括身体检查、放射性核素内体测定、射线剂量监测等。

第一条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第六条 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各省(市)、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或接受内照射剂量监测。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个人剂量计每年送测约12次,根据场所不同,要求不同。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健康监测:放射工作人员需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测,包括身体检查、放射性核素内体测定、射线剂量监测等。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十二条 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并按规定交纳监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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